商标含有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的审查
(一)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其中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应当与其*使用商品的特点相一致,或者依据商业惯例和消费习惯,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
(二)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使用在其*的商品上*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特点产生误认的,即使申请人声明放弃**权的,辽宁商标注册服务公司,仍应适用《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三)商标由不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和其他要素构成,但相关公众难以通过该其他要素或者商标整体识别商品来源的,判定为缺乏显著特征,适用《商标法》*十一条一款*(三)项的规定予以驳回。
驳回商标复审
当申请注册的商标被商标局以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予以驳回时,辽宁商标注册有用吗,并非意味着该商标已被判了死刑,只要申请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自信,完全可以不服商标局的审定结果,而向上一级进行申述。《商标法》*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申请复审,商标注册,由商标评审**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已经给予了充分而公平的机会。通过“商标驳回复审”的程序,有利于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许多曾被驳回的商标较终通过驳回复审程序得以注册成功的例子也是很多的。(关于这方面的案例请浏览“商标案例”栏目有关商标注册的内容)